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[2007]91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,海事法院,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,各区县人民法院: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6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本市审判实践,现将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:
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
单位: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(元)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29,56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,66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,21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,76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,006 死亡赔偿金(城镇居民) 59岁以下 413,360 60—74岁 20,668×年限 75周岁以上 103,340 死亡赔偿金(农村居民) 59岁以下 184,260 60—74岁 9,213×年限 75周岁以上 46,06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4,762×年限 农村居民 8,006×年限 丧葬费 14,784.5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0,668×年限×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9,213×年限×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×天 营养费 20~40×天 住宿费 60×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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